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0年11月11日(星期四)下午2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0年11月10 日—2010年11月11 日 其中:交易系统:2010年11月11日交易时间 互联网:2010年11月10日下午3时至11月11日下午3时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区江晖路1772号苏泊尔大厦19层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苏艳女士;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86,437,30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84.27%。其中有限售股份148,795,77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5.78%;无限售股份337,641,52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8.49%。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85,526,83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84.11%。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10,46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1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86,437,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律师事务所俞婷婷律师、鲁晓红律师认为,苏泊尔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