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鑫富药业”)于2010年1月6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姜红海、马吉锋、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药业”)等侵犯本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基本情况请详见2010年1月20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1、2010年5月1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新发药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公司对该重大诉讼进展进行了提示性公告,详细情况请详见2010年5月22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2、2010年7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新发药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公司对该重大诉讼进展进行了提示性公告,详细情况请详见2010年7月6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3、2010年9月19日,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申字第109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详细情况请详见2010年9月21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4、2010年10月14号,本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知初字第25号《通知书》,根据法(2010)28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姜红海、马吉锋、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本案指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其他已披露和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本公司于2007年12月3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新发药业等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目前,该重大诉讼尚无新的进展,有关该重大诉讼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请详见《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司相关重大诉讼及进展公告。 2、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知初字第25号《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