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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富药业(002019)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关于对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07-06-11
						关于对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临安经济开发区
    过鑫富,鑫富药业董事长;
    黄延兵,鑫富药业财务负责人;
    阳志勇,鑫富药业原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公司在编制、披露2007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时重要数据出现错误。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利润表”本期数据中的“合并”与“母公司”两项数据颠倒,导致季报中“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相应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出现错误;此外,公司披露的“临安博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也出现错误。公司为此先后刊登了两次更正公告。
    2.公司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的2007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存在缺陷。
    3.公司董事长过鑫富、财务负责人黄延兵、原董事会秘书阳志勇未及时发现上述两个问题,对第一季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提出任何异议。
    本所认为,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过鑫富、财务负责人黄延兵、原董事会秘书阳志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鑫富药业董事长过鑫富、财务负责人黄延兵、原董事会秘书阳志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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