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鑫富药业”)于2010年1月6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姜红海、马吉锋、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药业”)等侵犯本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基本情况请详见2010年1月20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1、2010年5月1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新发药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公司对该重大诉讼进展进行了提示性公告,详细情况请详见2010年5月22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2、2010年7月3日,本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辖终字第7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对在审理本公司与姜红海、马吉峰、新发药业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马吉锋的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已披露和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本公司于2007年12月3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新发药业等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目前,该重大诉讼尚无新的进展,有关该重大诉讼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请详见《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司相关重大诉讼及进展公告。 2、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辖终字第72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0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