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持续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9年7月27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新发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通知本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该事项基本情况请详见本公司2009年7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判决情况 1、2009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16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312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请详见本公司2009年12月1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判决结果公告》)。 2、2010年4月29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374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1638号判决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124号决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已披露和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本公司于2007年12月3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目前,该重大诉讼尚无新的进展,有关该重大诉讼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请详见《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司相关重大诉讼及进展公告。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受理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两次就本公司同一专利(“产D-泛解酸内酯水解酶的微生物及其制备D-泛解酸的方法”,专利号:ZL200510123566.4)提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第一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已作出审查决定(第13124号决定),第二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尚在审查中。 3、本公司于2010年1月6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姜红海、马吉锋、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等侵犯本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目前该案尚无新的进展情况。 4、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374号《行政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