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江阴市霞客镇马镇东街7号。 陈建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经查明,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与江阴市新南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2004-2006年发生原材料采购和委托加工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达到7247万元、12258万元和4562万元,分别占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2%、52%和18%,未及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而且,公司2006年9月在向本所提交的书面说明中明确否认与江阴市新南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如实答复本所的问询。 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第10.2.5条、第10.2.11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建忠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第3.1.4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建忠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