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前智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前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上海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888号101-A2室。 杨朝晖,上海前智投资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和董事。 经查明,上海前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杨朝晖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05年8月,公司与刘邦成、倪文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向后者出售所持的江阴市伊马机电有限公司94%的股权,而当时江阴市伊马机电有限公司持有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17.14%的股份。公司和杨朝晖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减少超过5%,未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8条的规定。 鉴于公司和杨朝晖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杨朝晖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公司和杨朝晖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中小企业板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