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刘邦成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刘邦成,江阴市伊马机电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刘邦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05年8月,刘邦成与上海前智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购买后者所持的江阴市伊马机电有限公司60%的股权,而当时江阴市伊马机电有限公司持有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17.14%的股份。刘邦成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8条的规定。 鉴于刘邦成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刘邦成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对于刘邦成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中小企业板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