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72号文核准,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1,19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69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522,701,1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9,496,79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03,204,310.0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 年6月22 日对公司 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0〕173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以下统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如下(以下简称“专户”)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截至6月30 日余额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 19—048101040024135 50,656.55万元 年产17万吨纺织有机硅、有机氟 及专用精细化学品项目一期工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 1.20209E+18 0.00万元 以上两个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春旭、金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1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