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杭集镇曙光路; 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杭集镇曙光路; 于在青,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现任董事; 顾宏言,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嵇雪松,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樊余仁,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吕秀泉,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周建国,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韦 华,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良华,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仇向洋,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倪宝柱,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卫红,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吴义和,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苏 阳,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王景清,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鲍旭升,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 严志华,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监事。 经查明,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琼花”)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自2006年3月起,江苏琼花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现任董事于在青利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扬州威亨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亨塑胶”)公章,以公司及威亨塑胶名义违规为其本人、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花集团”)等关联方多次提供担保。截至2009年2月3日,于在青以江苏琼花及威亨塑胶名义累计违规提供担保13,792.5万元,占公司2008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的53.63%,其中已解除担保907.5万元,违规担保余额12,885万元。 本所认为,江苏琼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10.2.3条、第10.2.4条、第10.2.6条的规定;于在青、琼花集团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6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六条、第二十条及《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顾宏言、嵇雪松、樊余仁、吕秀泉、周建国、韦华、陈良华、仇向洋、倪宝柱、朱卫红、吴义和、苏阳、王景清、鲍旭升、严志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6条及《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次要责任。 鉴于江苏琼花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琼花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琼花集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于在青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公开认定于在青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对顾宏言、嵇雪松、樊余仁、吕秀泉、周建国、韦华、陈良华、仇向洋、倪宝柱、朱卫红、吴义和、苏阳、王景清、鲍旭升、严志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苏琼花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