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一)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及关联方土地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分别与关联方宗申产业集团等公司将工业园内各自拥有的部分土地进行相应置换、转让或购买。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重庆宗申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拟与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土地置换协议》,将部分土地予以置换。 2、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宗申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拟与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宗申高速艇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土地使用权购买协议》,购买宗申高速艇自有的部分土地。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重庆宗申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拟与关联方重庆力之星机车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宗申机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签署《土地使用独立董事意见权转让协议》,分别向重庆力之星和宗申机车公司转让自有的部分土地使用权。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2010 年9 月21 日,我们收到了公司提交的上述事项的有关材料,并对所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土地置换、购买和出售方案的说明等书面文件进行了审核。同时,我们通过电话沟通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进行了询问核实,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背景、目的和影响程度进行了全面分析。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实施土地置换交易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均属于关联交易行为,董事会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进行了回避,审核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风险判断 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实施后可进一步整合公司优势的生产经营资源,提高资产利用率和降低物流运输费用;拟签署的相关协议公平、合理,未发现损害公司以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情形,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且不可控的交易风险。 五、结论性意见 我们同意公司实施上述交易,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冉茂盛、戴思锐、陈 重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