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传闻情况 1、2010年5月10日,证券时报记者张旭升、郑彦在证券时报上刊登题为《借力营销*ST皇台欲洗牌甘肃白酒市场》一文。文中称:*ST皇台与北京通达韦思管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将为皇台酒业提供为期三年的营销咨询服务。皇台酒业是目前全国仅有的17家白酒类上市公司之一,也是武威市的第一家上市公司。拥有年产1万吨固态法白酒、1.6万吨液态法白酒、1万吨优质葡萄酒的能力,拥有自建的1万亩优质葡萄园。 2、文中称:通达韦思曾为多个名酒进行过成功策划,提供服务的企业业绩均实现了30%-50%的增长。 3、文中称:本次战略合作将对甘肃白酒市场重新洗牌,打破固有的营销传统观念,导入创新、科学的营销模式,在把皇台品牌打造成区域性强势白酒的基础上,放眼省外,布局全国。 4、有关本公司将进行重组的传闻。 二、澄清说明 经核实,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对于传闻1属实。2010年4月20日本公司与北京通达韦思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营销咨询服务合同书》,通达韦思将为皇台酒业提供为期三年的营销咨询服务。公司认为该事项未达到披露标准,所以未及时进行披露。从2010年5月9日开始,通达韦思正式为公司提供服务。 因该合同是提供服务的合同,为公司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制度和营销模式,对公司本年度以及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并不直接产生财务影响,但将以间接的方式产生影响。通达韦思提供的服务是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方案和建议,公司经营决策仍由公司经营层决定,并不对本公司业务独立性产生影响。 合同的主要内容:(1)营销咨询服务范围包括:战略、策略、品牌、产品线、组织、市场推广、培训等综合营销咨询顾问服务。(2)合同价格:咨询服务费用以年度基础服务费加业绩奖励费为原则确定。基础服务费为每年度220万元,如果完成销售目标后将再支付80万元;对于销售目标及业绩奖励费需双方在履约的过程中进一步协商确定。本公司将及时披露协商后的结果。(3)结算方式:以现金支付。(4)协议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5)违约责任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将以合同约定总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数额。(6)履行期限为2010年4月至2013年4月。 北京通达韦思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情况:注册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柴俊;注册资本:10万元;主营业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该公司与本公司未发生交易。 本公司考察了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要人员的工作背景,认为该公司是一家以酒类营销咨询为主业的公司,经验丰富、管理规范,具有为本公司提供服务的能力。 2、对于传闻2、3提及的事项是作者为文章所采集,无法核实,本公司认为具有不确定性。 3、有关本公司将进行重组的传闻不属实。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厚丰投资有限公司已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承诺:未来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原有资产无处置计划及重组计划,并经核实,在该期限内也不可能出现置入资产方式的重组。本公司及重要股东承诺3个月内不存在发行、并购、重组计划。(见2010年2月2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公告)。本公司及上海厚丰投资有限公司将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近期公共传媒未报道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不存在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有关重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未经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符合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 五、其他说明 1、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合同的履行情况 2、《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3.备查文件:本公司与北京通达韦思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营销咨询服务合同书》。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