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 3、会议开始时间:2010 年8月9日13:30 4、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七楼会议室 5、主持人:董事长魏锋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120178369股,占公司总股本297605268股的40.38%,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金志国先生、余应敏先生担任独立董事候选人无异议。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 1、关于选举金志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金志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20178369,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代理)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弃权0。 2、关于选举余应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余应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20154369,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代理)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0,弃权24000。 3、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第四届董事会余下任期的独立董事津贴标准调整为8万元/年(含税)。 表决情况:同意1201783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代理)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的邹棒律师、廖青云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