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科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泽言 法律意见书 0 编号:泽律字[2009]第037 号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黑龙江泽言律师事务所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大庆华科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泽言 法律意见书 1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规定,黑龙江泽言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以及《大庆华科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 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对公司提供的 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资料是真 实、完整的。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 握的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所发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作为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于2009年7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大 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大庆华科 股份有限公司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大庆华科股份 有限公司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作出大庆华科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泽言 法律意见书 2 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于2009年8月18上午9:00召开2009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并按《股 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对所有事项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资料的审查,证实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 人,代表股数8300 万股,占 公司股份总额的64.02%。本所律师基于上述核查结果,认为出席 本次会议的上述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审议《关于选举何开林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选举周雪梅女士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3.审议《关于终止的议案》。 会议对上述三项议案以记名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 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何开林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赞大庆华科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泽言 法律意见书 3 成票8300 万股,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周雪梅女士为公司监事的议案》;赞 成票8300 万股,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的议案》;赞成票8300 万 股,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黑龙江泽言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泽敏 经办律师:孙雪峰 主任律师:王泽敏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