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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暨调整方案的公告
公告日期:2009-11-26
						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暨调整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经充分沟通,根据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11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
    一、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内容
    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9年11月17日刊登公告以来,公司董事会受非流通股股东的委托,通过热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投资者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在广泛征求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后,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如下调整:
    原方案为:“非流通股股东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执行一定的对价安排,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每
    10股流通股将获得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2股股份,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股份总额为1,000万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调整方案为:“非流通股股东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执行一定的对价安排,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每10股流通股将获得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股股份,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股份总额为1,500万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独立董事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方案调整的内容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方案的调整是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与协商、认真吸纳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
    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摘要的调整;
    4、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所发表意见的修改。
    三、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补充保荐意见认为:
    1、本次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方案的调整是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在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进一步维护了流通股股东权益;
    3、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四、补充法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法律顾问上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
    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兰光科技及其提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非流通股股东具备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及实施的操作程序、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
    案的调整不存在损害兰光科技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已进行的程序均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正式实施尚须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兰光科技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并且,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所导致的兰光科技股权变更事项尚须办理相关手续。”
    五、其他事项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的意见
    和建议基础上做出的,有利于保护公司流通股股东利益。《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及其他相关文件刊登在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修订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六、附件
    1、《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2、《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补充保荐意见书》;
    4、上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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