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8 月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10-037)。 2、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3、召开时间:2010 年9 月14 日(星期二)上午9:00; 4、召开地点: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0 号东湖山庄国电华中会议中心三楼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玉新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7、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8、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计3 人,所持股份281,913,4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50.87%。公司6 名董事和2 名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湖北松 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波、李艳楼参加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经现场书面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次议案同意74,692,77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波、李艳楼;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刚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