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股网.中国 chaguwang.cn

东方钽业(000962)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5-15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事件基本情况:
  1、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2010年2月8日(2月14日为农历大年初一),公司收到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受理追加被执行人案件通知书,通知书的编号为(2009)揭西法执加字第4号,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广东金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江投资有限公司、张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8)揭西法执字第409号]中,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以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存在出资不实及抽逃资金共人民币4000万元,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上述出资不实及抽逃资金400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你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院于2009年11月2日立案受理,现向你公司书面通知,你公司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本院将在送达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是否追加你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裁定。”
  2、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
  2010年5月10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编号为(2009)揭西法执加字第4号,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广东金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江投资有限公司、张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为:(2008)揭西法执字第409号],因上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18日经工商局核准注册登记,注册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发起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800万元、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亚奥新实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750万元、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700万元、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600万元、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750万元、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700万元、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700万元。截至2000年4月10日止,除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以无形资产750万元出资外,其余发起人均将认缴的货币资金共4250万元转入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1020-2870临时帐户。2000年4月14日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中的2000万元从1020-2870临时帐户以往来款名义直接转入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帐户,剩余2232万元于2000年4月19日从1020-2870临时帐户转入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区农业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1020-16185。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又于2000年4月25日将基本帐户中存款2000万元以往来款名义直接转入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帐户,上述资金转入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帐户后,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没有将该资金返还。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遂以被执行人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出资不实和抽逃资金共计人民币4000万元的事实,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发起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亚奥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上述未缴出资不实和抽逃资金共计人民币400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因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14日将各发起人认缴资金中的2000万元从1020-2870临时帐户以往来款名义直接转入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帐户后,剩余2232万元才直接从1020-2870临时帐户转入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区农业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1020-16185,故应视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到帐注册资金为2232万元。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以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25日将其基本帐户1020-16185中存款2000万元以往来款名义直接转入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帐户视为抽逃注册资金理由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附件:PDF公告全文PDF公告全文下载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