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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000959)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钢总公司关于履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置换相关承诺的补充承诺函》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2-18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钢总公司关于履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置换相关承诺的补充承诺函》的公告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5年2月18日下发的《关于首钢实施搬迁、结构调整和环境治理方案的批复》,首钢总公司(以下称"我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位于北京石景山区的生产设施到2010年底全部停产(以下称"停产")。为了保障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到损失,我公司曾先后对上市公司做出承诺,在2010年底将经营稳定、具有发展前景的钢铁资产(以下称"注入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保证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同时上市公司停产所涉及的资产将由我公司通过置换方式置出上市公司(上述资产注入及置换统称"本次重组"),保证上市公司法人财产不受损失。
  目前,我公司尚在与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进行磋商,本次重组不能在上市公司停产前实施完毕,上市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原有生产经营能力因此受到暂时影响。
  鉴于上述情况和我公司原有已对上市公司作出的相关承诺,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我公司特作如下补充承诺:
  一、我公司将依照中国证监会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规定的要求,尽快就本次重组方案与上市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积极推进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各项内部决策和外部审批程序,以2011年6月30日为目标,与上市公司共同组织实施本次重组。
  二、本次重组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2011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上市公司2010年经营生产状态下的水平;注入资产自本次重组基准日(2010年12月31日)至本次重组交割日产生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置出资产自本次重组基准日起与停产相关的资产清理、职工安置及相关费用由我公司承担,具体的承担方式由我公司与上市公司依法协商确定。
  三、我公司在本补充承诺作出前已经对上市公司作出的其他各项承诺继续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我公司继续履行。
  四、本补充承诺书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违反本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其中小股东造成损失的,由我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赔偿。
  首钢总公司
  201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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