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 年 12 月 22 日下午 14:3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0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 为 2010 年 12 月 21 日下午 15:00 至 2010 年 12 月 22 日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 161 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安建国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05 人,代表股份数 83,835,36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99%。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数 80,005,512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26.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3 人,代表股份 3,829,85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78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重要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 83,227,3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27%;反对票 442 ,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52%;弃权 票 165,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9%。 2、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要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 83,269,3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2%;反对票 469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55%;弃权 票 94,6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1%。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马跃彬、 杨辉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冀华股见字 1008 号)。 特此公告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