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 年10月12日下午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0年10月12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10月11日下午15:00至2010年10月12 日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61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李向东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35人,代表股份数 116,752,2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8%。其中,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数104,482,0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8人,代表股份12,270,2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重要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114,907,0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8.42%;反对票1,845,1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58%;弃权票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马跃彬、 杨辉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冀华股见字1007号)。 特此公告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