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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000949)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4-28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十六次董事会于2010年4月26日上午9:30点在公司总部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0年4月16日以书面和传真形式发出。公司现有董事9人,本次参会董事9人。会议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同时进行表决。全体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陈玉林先生主持,与会董事经过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报告及报告摘要见2010年4月2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巨潮网》。
    2.审议通过了与控股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房产、构筑物租赁协议》的议案。
    鉴于本公司与控股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房产、构筑物租赁协议》到期,为保证公司的生产经营,经本公司与控股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协商,于2010年4月26日续签了《房产、构筑物租赁协议》,租赁金额总计5,874,725.24元。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在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
    详见2010年4月2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巨潮网》上披露的《关
    联交易公告》。
    3.审议通过了与控股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鉴于本公司与控股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到期,为保证公司的生产经营,经本公司与控股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协商,于2010年4月26日续签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本公司需向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用协议土地之租金每年10元/平方米,共计每年1,060,335.10元人民币。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在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
    详见2010年4月2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巨潮网》上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
    4.审议通过了实施公司“六长丝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
    为推进技术进步,降低能源消耗,实现节能减排,公司拟对第六长丝车间后处理主要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该项目计划总投资约350万元,预计年内建成投产。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了实施公司原有“热电机组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面落实国家节约能源的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满足生产用热的需要,我公司决定对原有热电机组进行技术改造。该项目总投资约1250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250万元,申请银行贷款1000万元。该项目计划于2010年4月开始实施,预计2010年内建成。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议案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331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10000万股。经过认购、申购报价等程序,公司向5家投资者发行新股4917.7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6.40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472.28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474.1232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999.1568
    万元,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上述募集资金情况已于2010年4 月20日经深圳鹏城会计
    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了“深鹏所验字(2010)第137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北站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25003207408093001,截止2010年4月21日,专户余额为29999.156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四万号吨高湿模量粘胶短纤维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省 张明举 先生、周永发 先生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1年4月21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审议通过了《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2010年4月28日《深圳巨潮网》上披露的《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8.审议通过了《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2010年4月28日《深圳巨潮网》上披露的《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9.审议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2010年4月28日《深圳巨潮网》上披露的《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10.审议通过了《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2010年4月28日《深圳巨潮网》上披露的《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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