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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股份(000938)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5-29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5月28日
  2、召开地点:清华大学东门外紫光大楼一层116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徐井宏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名,代表股份数76,797,1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7%。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09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76,797,1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2009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意76,797,1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76,797,1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2009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其摘要
  同意76,797,1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
  根据经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2009年度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告,本年度公司合并净利润为31,988,192.80元,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198,819.28元,加上年初合并未分配利润38,587,821.59元后,合并未分配利润为67,377,195.11元。
  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09年末公司总股本20,60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共计派送现金20,608,000.00元,合并未分配利润尚余46,769,195.11元。2009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76,797,1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支付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的议案
  公司续聘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同意公司向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支付2009年度审计费用55万元,所有审计业务所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均由公司承担。同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201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报酬。
  同意76,797,1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紫光数码有限公司向明基电通有限公司申请厂商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紫光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数码”)系公司设立的专业从事增值分销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90%的股权。根据紫光数码与明基电通有限公司签订的《经销协议》,紫光数码作为其分销商在中国大陆地区分销明基产品。鉴于此,同意公司为紫光数码申请明基电通有限公司厂商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自2010年6月5日起至2012年6月4日止。
  同意76,797,1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紫光数码有限公司向戴尔(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厂商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紫光数码有限公司与戴尔(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戴尔(中国)有限公司向紫光数码有限公司销售产品和服务。鉴于此,同意公司为紫光数码有限公司申请戴尔(中国)有限公司厂商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自签署之日起有效至2012年5月31日为止。
  同意76,797,1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涂孙红女士因工作变动原因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股东大会同意补选张文娟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76,797,1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扬、郭伟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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