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12月17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3号中关村建设大厦五层多功能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周宁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202,984,79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078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朱卫江、廖宏浩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监事代表贾鹏云先生、法律 顾问朱卫江、廖宏浩律师和两名股东代表翟姗姗女士、王凯先生担任监票人,监督会议投票、计票过程。 议案1、关于公司以房地产为中实混凝土南京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特别强调:目前,公司担保总额超过总资产的30%,根据《公司章程》第81条(四)规定,股东大会需对本议案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197,984,7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97.5368%;反对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2.4632%;弃权0股。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2、关于为华素制药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特别强调:目前,公司担保总额超过总资产的30%,根据《公司章程》第81条(四)规定,股东大会需对本议案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197,984,7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97.5368%;反对 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2.4632%;弃权0股。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卫江、廖宏浩;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0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