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0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经于2010年1月15日审议通过本公司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间的《金融服务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本公司可以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的要求,在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业务前,本公司须取得其经审阅的2010年上半年财务报表,并根据相关要求出具《关于在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在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并无存款。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2010年7月29日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2010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在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请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咨讯网站发布的报告),同意本公司于2010年7-9月份在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金融服务业务,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当日存款余额合计保持在人民币3亿元以下(含3亿元)。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