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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高速(000916)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通行费收费标准和对货车实行计重收费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2-31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通行费收费标准和对货车实行计重收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治理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完善收费公路计费方式,引导、调控货运车辆的合理装载,有效遏制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保证道路运输和道路设施 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批 准,两市一省主管部门分别签发相关文件:《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 G2 京沪高速公路北京段车辆通行费标准和对货车实行计重 收费的通知》(京交财发[2010]417 号)、《关于降低京津塘高速公路(天津段) 车辆通行费标准和对货车实行计重收费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0]1384 号)、
    《关于降低京津塘高速公路(河北段)车辆通行费标准和对货车实行计重收费的 通知》(冀价行费[2010]54 号),决定自 2011 年 1 月 5 日起调整本公司经营的京 津塘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并对货运车辆实行计重收费。
    一、调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一类车:7 座以下客车,2 吨以下(含 2 吨)货车,每车每公里由 0.34
    元调整为 0.31 元。
    (二)二类车:8 座至 19 座客车,2 吨至 5 吨(含 5 吨)货车,每车每公里 由 0.47 元调整为 0.44 元。
    (三)三类车:20 座至 39 座客车,5 吨至 10 吨(含 10 吨)货车,每车每公 里由 0.61 元调整为 0.57 元。
    (四)四类车:40 座以上客车,10 吨至 15 吨(含 15 吨)货车,每车每公里 由 0.81 元调整为 0.75 元。
    (五)五类车:15 吨以上货车,每车每公里由 0.81 元调整为 0.75 元。 二、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收费公路实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
    [2005]492 号),按照公平合理、鼓励保护合法装载的原则,经北京市、天津市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京津塘高速公路货运车辆由按照车型收费改变为计重收费 方式,具体规定如下:
    (一)正常质量车辆收费标准和超限车辆加价收费标准
    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车货总 质 量
    (Gi) 正常质量车辆收费标准 ( 元 / 吨公里 )
    ≤8 吨
    8 吨<Gi≤21 吨
    21 吨<Gi≤35 吨
    35 吨<Gi≤49 吨
    >49 吨
    标准
    0.058 0.058 至 0.0348
    线性递减 0.0348 至 0.0224
    线性递减 0.0224 至 0.016
    线性递减
    0.016
    超认定质量加价收费标准 ( 元 / 吨公里 )
    超认定质量
    5% 以内部分
    超认定质量
    5%-30%部分
    超认定质量
    30%-50%部分
    超认定质量
    50%-80% 部分
    超认定质量
    80%-100%部分 超认定质 量 100%以 上部分
    按照正常车 辆质量计费 0.108 0.16 0.27 0.34 1.1
    对车货总重超过 55 吨的货车,对其超过认定质量部分,按 1.3 元/吨公里收取 通行费
    实行通行费优惠的措施
    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照国务院有关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和交通部、国家发 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 号) 及交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
    (交公路发[2010]715 号)规定执行。
    计重收费的计算办法
    1、车货总质量不足 5 吨者,按 5 吨计费。
    2、正常质量车辆缴纳的通行费应为:车货总质量×吨公里费率×车辆行驶里程。
    3、对超限车辆加价采取分段累进计费的办法,超限加价收费额应为:各超认定质量部分
    ×超限收费标准×车辆行驶里程。
    4、超认定质量车辆缴纳的通行费应为:正常质量车辆缴纳的通行费+超限加价收费额之和。
    5、计费取舍办法。收费金额不足五元按五元计费。收费金额保留至"元","元"以下"四 舍五入",尾数以"五元"和"十元"为单位取舍,实行"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的方法。
    (二)超限运输车辆判别标准
    1、车辆的轴载重量(简称轴重)认定标准:单轴每侧单轮胎 7 吨,单轴每 侧双轮胎 10 吨,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 18 吨(每少两个轮胎减 4 吨),并装三轴 每侧双轮胎 24 吨(每少 2 个轮胎减 4 吨)。
    2、车辆的车货总认定标准:二轴货车 17 吨;三轴货车 25 吨(由二轴汽车
    和一轴汽车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 27 吨);四轴货车 35 吨(空气悬架,轴距≥
    1800mm 为 37 吨);五轴货车 43 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 49 吨。
    3、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 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作为对该车的认定质量标准。
    在实行计重收费的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货车,超过以上认定质量标准则判别为 超限车辆。
    本次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本公司在经营的京津塘高速公路 上对货运车辆实施计重收费,使车辆通行费收取方式更加公平、合理,有利于进 一步遏制高速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公路基础 设施,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从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特此公告。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Ο 一Ο 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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