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民事诉讼事项重大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年7月12日,我公司与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丁居里公司、马丁居里有限公司(合称 “马丁居里”)的代表就股票交易 纠纷一案签署了《和解协议》,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该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我公司于 2008年6月16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事项情况的公告》中披露了我公司与马丁居里的股票交易纠纷一案。 案件的相关情况详见公司2008年2月20日、2008年6月16日、2008年12月17日、2009年6月16日、2009年9月17日、2009年12月17日、2010年3月17日、2010年6月18日、2010年7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股东权益变动说明性公告》、《关于民事诉讼事项情况的公告》和《关于民事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二、进展情况 2010年7月12日,我公司与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的代表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的协调下就上述案件签署了《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马丁居里同意一次性向我公司支付人民币4000万元的等值美元作为和解款项(包含一切相关费用、花销、利息、应缴税款),汇率按《和解协议》签署日当天的中间汇率计算。 2、《和解协议》尚需经我公司的股东大会和马丁居里各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后方可生效。 3、双方在完成对《和解协议》的批准手续后请求南宁中院出具调解书。 4、调解书生效后,马丁居里支付和解款至南宁中院账户,南宁中院随即解除与本案相关的财产保全措施,将和解款转付至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5、此和解协议的签署并不代表马丁居里承认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或者其它任何中国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也不代表南宁糖业承认马丁居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或者其它任何中国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案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如上述调解协议得到切实履行,和解款项4000万元将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公司会计报表,影响公司的本年度净利润约2500万元。 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刊登为准。本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股票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