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续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被担保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 ●本次为其担保金额:9.12亿元人民币 ●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大亚(江苏)地板有限公司和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和下属控股子公司(江苏宏耐木业有限公司和圣象实业(江苏)有限公司)提供的续保,均要求其他股东提供等比例担保。 ●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大亚(江苏)地板有限公司和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和下属控股子公司(江苏宏耐木业有限公司和圣象实业(江苏)有限公司)提供的续保,均有反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提供对外担保5亿元人民币。 ●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 ●此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10年6月17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续保的相关议案。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被担保单位 与本公司关系 银行名称 担保金额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圣象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限公司南京分行 8,000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丹 阳市支行 15,000.00 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镇江分行 5,000.00 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 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分行 23,000.00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丹 阳市支行 14,000.00 大亚(江苏)地板有限公司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9,200.00 限公司丹阳支行 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6,000.00 限公司丹阳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3,000.00 司镇江分行 江苏宏耐木业有限公司 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3,000.00 限公司丹阳支行 圣象实业(江苏)有限公司 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5,000.00 司镇江分行 合计 —— —— 91,200.00 注:上述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担保金额和期限以银行核准额度为准。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和期限,公司将在以后的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担保中,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属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没有提供反担保;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大亚(江苏)地板有限公司和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续保,均要求该公司其他股东提供等比例担保和反担保措施;本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江苏宏耐木业有限公司和圣象实业(江苏)有限公司提供的续保,本公司已要求其股东提供等比例担保和反担保措施。 董事会审议以上担保议案的表决情况详见《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上述担保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公司为子公司在上述额度内提供的担保,在实际办理过程中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文件。对于子公司在上述额度以外要求公司提供的担保,需根据情况另行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圣象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9月19日;注册地点:江苏丹阳开发区大亚木业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兴康;公司注册资本:45,0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各类木地板、家具、板材、装饰材料的制造、加工、销售,林木种植,木材加工,地板、家具的安装、仓储服务等业务。 2、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09年12月31日 2010年3月31日 (已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69,657 179,130 负债总额 91,046 98,429 净资产 78,611 80,701 营业收入 236,967 41,175 利润总额 16,902 2,661 净利润 12,701 2,057 (二)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3月25日;注册地点:丹阳开发区大亚南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陈红兵;公司注册资本:3,480万美元;其中本公司占75%,晟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占25%;经营范围:(以林区“次、小、薪”材和竹材为原材料)生产销售中、高密度人造板、强化复合地板、家具、装饰材料。晟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及大股东无关联关系。 2、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09年12月31日 2010年3月31日 (已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77,912 175,944 负债总额 111,328 108,898 净资产 66,584 67,046 营业收入 166,607 25,166 利润总额 19,051 796 净利润 18,690 461 (三)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成立日期:2003年10月15日;注册地点:江西省抚州市抚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翁少斌;公司注册资本:1,700万美元;其中本公司占75%,斯玛特赛特国际有限公司占25%;经营范围:林木营造、高档装饰人造板及其它相关林木产品的开发与生产。斯玛特赛特国际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及大股东无关联关系。 2、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09年12月31日 2010年3月31日 (已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72,933 58,721 负债总额 45,381 31,630 净资产 27,552 27,091 营业收入 57,718 6,592 利润总额 3,403 -460 净利润 3,403 -460 (四)大亚(江苏)地板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大亚(江苏)地板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成立日期:2003年1月20日;注册地点:丹阳市开发区希望路;法定代表人:陈兴康;公司注册资本:1,700万美元;其中本公司占75%,中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占25%;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高档复合工程地板,家具及其它木基复合制品。中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及大股东无关联关系。 2、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09年12月31日 2010年3月31日 (已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54,019 53,138 负债总额 33,055 31,285 净资产 20,964 21,853 营业收入 28,915 6,239 利润总额 4,669 1,016 净利润 580 889 (五)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成立日期:2003年6月10日;注册地点:丹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翁少斌;注册资本:7,200万元人民币;其中:本公司占51%;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占24%;Smart SightInternational Limited.占25%;经营范围:汽车轮毂、变速器、汽车发动机缸盖、减震器、专用高强度紧固件及其他配件等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Smart Sight International Limited.与本公司及大股东无关联关系。 2、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09年12月31日 2010年3月31日 (已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41,553 46,309 负债总额 48,169 52,262 净资产 -6,616 -5,953 营业收入 24,785 11,812 利润总额 -3,004 663 净利润 -3,004 663 (六)江苏宏耐木业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江苏宏耐木业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控股子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7月28日;注册地点:丹阳开发区工业园中新路东;法定代表人:翁少斌;公司注册资本:169.29万美元;其中,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占67%,天怡控股有限公司占33%;经营范围:各类人造板、地板、家具、门窗、装饰原辅材料的制造加工销售。天怡控股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及大股东无关联关系。 2、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09年12月31日 2010年3月31日 (已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8,932 20,566 负债总额 12,299 13,518 净资产 6,633 7,048 营业收入 39,064 6,244 利润总额 4,648 478 净利润 3,966 416 (七)圣象实业(江苏)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圣象实业(江苏)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控股子公司。成立日期:2003年8月4日;注册地点: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大亚木业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翁少斌;公司注册资本:802万美元;其中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占75%,斯玛特赛特国际有限公司占25%;经营范围:各类木地板、家具、装饰材料的制造、加工、销售。斯玛特赛特国际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及大股东无关联关系。 2、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09年12月31日 2010年3月31日 (已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36,567 48,634 负债总额 19,315 31,176 净资产 17,252 17,458 营业收入 43,204 8,346 利润总额 4,093 275 净利润 2,829 206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2、鉴于上述担保合同尚未签署,具体担保金额和期限将以银行核准额度为准。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和期限,公司将在以后的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公司与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签订了《反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晟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为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其中甲方持有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75%的股权,乙方持有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25%的股权,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为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向债权人提供20,000万元贷款保证,乙方向甲方提供20,000万元的最高额反担保措施。 第二条 最高额反担保方式为: 1)乙方以保证担保方式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乙方以其在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抵押; 3)乙方自愿为从甲方为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开始,所形成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内的保证担保金额提供反担保措施。 以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保证)合同》等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最高额债权为20,000万元。 4)本最高额反担保措施,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可申请循环使用反担保措施,而无须逐笔办理每笔最高额反担保手续。 5)最高额反担保债权确定日(即决算期),从甲方为债权人提供第一笔保证担保业务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甲方为债权人提供的连续保证担保乙方均提供等额反担保措施,以担保甲方追偿权的实现。甲方实现追偿权时决算期到期。 第三条 如甲方对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到期解除,或因其他原因解除,甲方未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或受到任何损失的,则本反担保协议自动终止。 第四条 反担保期限 本反担保的期限为甲方因承担担保责任而招致担保损失之日起一年。如果融资协议或约定中规定分期还款的,并且相应银行分期追究甲方担保责任的,上述期限亦应分期计算。 2、本公司与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签订了《反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斯玛特赛特国际有限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为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的股东,其中甲方持有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75%的股权,乙方持有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25%的股权,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为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向债权人提供23,000万元贷款保证,乙方向甲方提供23,000万元的最高额反担保措施。 第二条 最高额反担保方式为: 1)乙方以保证担保方式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乙方以其在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抵押; 3)乙方自愿为从甲方为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开始,所形成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内的保证担保金额提供反担保措施。 以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保证)合同》等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最高额债权为23,000万元。 4)本最高额反担保措施,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可申请循环使用反担保措施,而无须逐笔办理每笔最高额反担保手续。 5)最高额反担保债权确定日(即决算期),从甲方为债权人提供第一笔保证担保业务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甲方为债权人提供的连续保证担保乙方均提供等额反担保措施,以担保甲方追偿权的实现。甲方实现追偿权时决算期到期。 第三条 如甲方对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到期解除,或因其他原因解除,甲方未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或受到任何损失的,则本反担保协议自动终止。 第四条 反担保期限 本反担保的期限为甲方因承担担保责任而招致担保损失之日起一年。如果融资协议或约定中规定分期还款的,并且相应银行分期追究甲方担保责任的,上述期限亦应分期计算。 3、本公司与大亚(江苏)地板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签订了《反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为大亚(江苏)地板有限公司的股东,其中甲方持有大亚(江苏)地板有限公司75%的股权,乙方持有大亚(江苏)地板有限公司25%的股权,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为大亚(江苏)地板有限公司向债权人提供23,200万元贷款保证,乙方向甲方提供23,200万元的最高额反担保措施。 第二条 最高额反担保方式为: 1)乙方以保证担保方式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乙方以其在大亚(江苏)地板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抵押; 3)乙方自愿为从甲方为大亚(江苏)地板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开始,所形成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内的保证担保金额提供反担保措施。 以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保证)合同》等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最高额债权为23,200万元。 4)本最高额反担保措施,大亚(江苏)地板有限公司可申请循环使用反担保措施,而无须逐笔办理每笔最高额反担保手续。 5)最高额反担保债权确定日(即决算期),从甲方为债权人提供第一笔保证担保业务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甲方为债权人提供的连续保证担保乙方均提供等额反担保措施,以担保甲方追偿权的实现。甲方实现追偿权时决算期到期。 第三条 如甲方对大亚(江苏)地板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到期解除,或因其他原因解除,甲方未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或受到任何损失的,则本反担保协议自动终止。 第四条 反担保期限 本反担保的期限为甲方因承担担保责任而招致担保损失之日起一年。如果融资协议或约定中规定分期还款的,并且相应银行分期追究甲方担保责任的,上述期限亦应分期计算。 4、本公司与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签订了《反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Smart Sight International Limited. 鉴于甲乙双方为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其中甲方持有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51%的股权,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24%的股权,Smart Sight International Limited.持有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25%的股权,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为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向债权人提供6,000万元贷款保证,乙方向甲方提供6,000万元的最高额反担保措施。 第二条 最高额反担保方式为: 1)乙方以保证担保方式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乙方以其在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抵押; 3)乙方自愿为从甲方为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开始,所形成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内的保证担保金额提供反担保措施。 以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保证)合同》等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最高额债权为6,000万元。 4)本最高额反担保措施,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可申请循环使用反担保措施,而无须逐笔办理每笔最高额反担保手续。 5)最高额反担保债权确定日(即决算期),从甲方为债权人提供第一笔保证担保业务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甲方为债权人提供的连续保证担保乙方均提供等额反担保措施,以担保甲方追偿权的实现。甲方实现追偿权时决算期到期。 第三条 如甲方对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到期解除,或因其他原因解除,甲方未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或受到任何损失的,则本反担保协议自动终止。 第四条 反担保期限 本反担保的期限为甲方因承担担保责任而招致担保损失之日起一年。如果融资协议或约定中规定分期还款的,并且相应银行分期追究甲方担保责任的,上述期限亦应分期计算。 5、本公司与江苏宏耐木业有限公司的股东签订了《反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天怡控股有限公司 鉴于乙方为江苏宏耐木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其中圣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江苏宏耐木业有限公司67%的股权,天怡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江苏宏耐木业有限公司3%的股权,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为江苏宏耐木业有限公司向债权人提供6,000万元贷款保证,乙方向甲方提供6,000万元的最高额反担保措施。 第二条 最高额反担保方式为: 1)乙方以保证担保方式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乙方以其在江苏宏耐木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抵押; 3)乙方自愿为从甲方为江苏宏耐木业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开始,所形成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内的保证担保金额提供反担保措施。 以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保证)合同》等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最高额债权为6,000万元。 4)本最高额反担保措施,江苏宏耐木业有限公司可申请循环使用反担保措施,而无须逐笔办理每笔最高额反担保手续。 5)最高额反担保债权确定日(即决算期),从甲方为债权人提供第一笔保证担保业务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甲方为债权人提供的连续保证担保乙方均提供等额反担保措施,以担保甲方追偿权的实现。甲方实现追偿权时决算期到期。 第三条 如甲方对江苏宏耐木业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到期解除,或因其他原因解除,甲方未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或受到任何损失的,则本反担保协议自动终止。 第四条 反担保期限 本反担保的期限为甲方因承担担保责任而招致担保损失之日起一年。如果融资协议或约定中规定分期还款的,并且相应银行分期追究甲方担保责任的,上述期限亦应分期计算。 6、本公司与圣象实业(江苏)有限公司的股东签订了《反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圣象集团有限公司、斯玛特赛特国际有限公司 鉴于乙方为圣象实业(江苏)有限公司的股东,其中圣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圣象实业(江苏)有限公司75%的股权,斯玛特赛特国际有限公司持有圣象实业(江苏)有限公司25%的股权,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为圣象实业(江苏)有限公司向债权人提供5,000万元贷款保证,乙方向甲方提供5,000万元的最高额反担保措施。 第二条 最高额反担保方式为: 1)乙方以保证担保方式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乙方以其在圣象实业(江苏)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抵押; 3)乙方自愿为从甲方为圣象实业(江苏)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开始,所形成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内的保证担保金额提供反担保措施。 以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保证)合同》等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最高额债权为5,000万元。 4)本最高额反担保措施,圣象实业(江苏)有限公司可申请循环使用反担保措施,而无须逐笔办理每笔最高额反担保手续。 5)最高额反担保债权确定日(即决算期),从甲方为债权人提供第一笔保证担保业务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甲方为债权人提供的连续保证担保乙方均提供等额反担保措施,以担保甲方追偿权的实现。甲方实现追偿权时决算期到期。 第三条 如甲方对圣象实业(江苏)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到期解除,或因其他原因解除,甲方未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或受到任何损失的,则本反担保协议自动终止。 第四条 反担保期限 本反担保的期限为甲方因承担担保责任而招致担保损失之日起一年。如果融资协议或约定中规定分期还款的,并且相应银行分期追究甲方担保责任的,上述期限亦应分期计算。 四、担保风险控制措施 1、上述六家控股子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均已分别出具同意函,同意按投资比例分担担保责任。 2、本公司将严格督促上述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在担保执行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担保职责。 3、公司目前已成立专门的资金部,加强资金管理和资金实时监控,对被担保单位的资金流向与财务信息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公司实时掌握该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担保风险情况,保障公司整体资金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降低担保的风险。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因日常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继续由本公司为其银行贷款提供续保。原有担保的详细情况已于2010年4月20日在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中予以了详细披露。 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被担保对象(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大亚(江苏)地板有限公司、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宏耐木业有限公司、圣象实业(江苏)有限公司)资产质量稳定, 经营状况良好,行业发展前景广阔,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为上述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风险可控。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子公司,贷款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拟对其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担保事项是合理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50,000万元,占公司200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5.24%,没有发生逾期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八、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