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7月6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张惠良先生。 6.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0年6月18日发出(公告)。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0,606,0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内容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有表决权股东同意380,606,080股,占出席会议有权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内容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有表决权股东同意380,494,924股,占出席会议有权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7%;反对111,156股,占出席会议有权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弃权0股。 (2)表决结果:通过。 有关上述审议议案的详细内容详见公司2010年6月18日分别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方世扬、罗小平先生。 3.结论性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方世扬、罗小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附:法律意见书。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