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 2010 年 5 月21 日收到控股股东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的通知,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与攀钢集团有限公司重组的通知》(国资改革【2010】376 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与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实行联合重组。重组后,新设立鞍钢集团公司作为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攀钢集团有限公司的母公司,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对鞍钢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均作为鞍钢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 鞍钢集团公司成立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控制关系框架将发生如下变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100%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鞍钢集团公司 67.29% 100%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67.29%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的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关系框架图 鞍钢集团公司成立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关 系框架图 截至目前,鞍钢集团公司尚在设立过程中,本公司将持续关注并及时公告该事项进展。 特此公告。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 年 5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