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及所属公司和保荐机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近期分别与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交通银行新疆分行开发区支行、招商银行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浦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乌市商业银行北京北路支行、建设银行乌鲁木齐黄河路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及所属公司和保荐机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 5 月 21 日分别与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乌市商业银行北京北路支行、建设银行乌鲁木齐黄河路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各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定存款业务情况 1、中国银行新疆分行为本公司开办协定存款业务,并与公司签署相关的《协定存款协议》。中国银行新疆分行为本公司开立协定存款账户,中国银行新疆分行确认上述协定存款账户为107611890331号募集资金专户的附属账户。 本公司及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双方约定每日营业终了时,本公司账号为 107611890331 的募集资金专户中超过留存金额(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的资金部分由中国银行新疆分行自动转入本公司协定存款账户;当募集资金专户的存款低于留存金额时由中国银行新疆分行自动从本公司协定存款账户内将资金转回募集资金专户。 2、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为哈密新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哈密新天山)开办协定存款业务,并与哈密新天山签署相关的《协定存款协议》。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为哈密新天山开立协定存款账户。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确认上述协定存款账户为65101560062712990000募集资金专户的附属账户。 哈密新天山及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双方约定每日营业终了时,哈密新天山账号为 65101560062712990000 的募集资金专户中超过留存金额(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的资金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自动转入哈密新天山协定存款账户;当募集资金专户的存款低于留存金额时由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自动从哈密新天山协定存款账户内将资金转回募集资金专户。 3、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为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熟料分公司 (简称:吐鲁番分公司)开办协定存款业务,并与吐鲁番分公司签署相关的《协定存款协议》。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为吐鲁番分公司开立协定存款账户。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确认上述协定存款账户为 5730200001819100083937 募集资金专户的附属账户。 吐鲁番分公司及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双方约定每日营业终了时,吐鲁番分公司账号为 5730200001819100083937 的募集资金专户中超过留存金额(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的资金部分由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自动转入吐鲁番分公司协定存款账户;当募集资金专户的存款低于留存金额时由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自动从吐鲁番分公司协定存款账户内将资金转回募集资金专户。 4、乌市商业银行北京北路支行为本公司开办协定存款业务,并与本公司签署相关的《协定存款协议》。乌市商业银行北京北路支行为本公司开立协定存款账 户 , 乌 市 商 业 银 行 北 京 北 路 支 行 确 认 上 述 协 定 存 款 账 户 为 0000020010110044475227号募集资金专户的附属账户。 本公司及乌市商业银行北京北路支行双方约定每日营业终了时,本公司账号为 0000020010110044475227 的募集资金专户中超过留存金额(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的资金部分由乌市商业银行北京北路支行自动转入公司协定存款账户;当募集资金专户的存款低于留存金额时由乌市商业银行北京北路支行自动从本公司协定存款账户内将资金转回募集资金专户。 5、建设银行乌鲁木齐黄河路支行为本公司开办协定存款业务,并与本公司签署相关的《协定存款协议》。建设银行乌鲁木齐黄河路支行为本公司开立协定存款账户。建设银行乌鲁木齐黄河路支行确认上述协定存款账户为 65001612400052506692募集资金专户的附属账户。 本公司及建设银行乌鲁木齐黄河路支行双方约定每日营业终了时,本公司账号为 65001612400052506692 的募集资金专户中超过留存金额(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的资金部分由建设银行乌鲁木齐黄河路支行自动转入本公司协定存款账户;当募集资金专户的存款低于留存金额时由建设银行乌鲁木齐黄河路支行自动从本公司协定存款账户内将资金转回募集资金专户。 二、该协定存款账户只作为存款用途,不直接发生经济活动,不办理其他结算及现金业务,不得直接对外进行任何支付或任何上述以外的账户转账,协定存款款项必须进入《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三、原《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享有的调查、查阅等监督权力,同时扩展至该协定存款账户。 四、补充协议生效后构成三方于 2010 年 5 月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