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印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时间:2010年5月21日(星期五)上午11时 (二)会议地点:广州市总统大酒店A座十四楼总座厅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四)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邵建明董事长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期限:半天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342,686,63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62%。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戎魏魏律师列席会议并予以见证。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延长贷款期限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42,686,6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弃权 0 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42,686,6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弃权 0 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42,686,6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弃权 0 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戎魏魏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海印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