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0】字0622第074号 致: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受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露露或公司)董事会聘请和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承德露露2009 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承德露露2009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10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会议于2010年6月22日上午9点30分在承德市开发区京承公路28号白楼宾馆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宝林先生主持。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0年6月1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2人,代表股份121,235,78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3.78%。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09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2009年度年报及年报摘要》 (二)《2009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2009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五)《2009年财务决算报告》 (六)《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七)《关于选举管大源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八)《关于选举王秋敏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九)《关于选举李兆军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十)《关于选举赵斌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十一)《关于选举陈跃鹏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十二)《关于选举鲁永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十三)《关于选举张金泽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十四)《关于选举陈爱珍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十五)《关于选举郭亚雄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十六)《关于选举莫斐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十七)《关于选举刘志刚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同意119,150,7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反对0股,弃权2,085,006股。 议案二同意119,150,7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反对0股,弃权2,085,006股。 议案三同意119,150,7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反对0股,弃权2,085,006股。 议案四同意119,150,7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反对0股,弃权2,085,006股。 议案五同意119,150,7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反对0股,弃权2,085,006股。 议案六同意40,302,9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3%,反对0股,弃权2,085,006股。关联股东万向三农有限公司、王宝林、王旭昌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议案七同意119,108,7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反对0股,弃权2,127,006股。 议案八同意119,108,7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反对0股,弃权2,127,006股。 议案九同意119,150,7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反对0股,弃权2,085,006股。 议案十同意119,150,7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反对0股,弃权2,085,006股。 议案十一同意119,150,7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反对0股,弃权2,085,006股。 议案十二同意119,150,7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反对0股,弃权2,085,006股。 议案十三同意119,150,7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反对0股,弃权2,085,006股。 议案十四同意119,135,1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反对0股,弃权2,100,606股。 议案十五同意119,135,1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反对0股,弃权2,100,606股。 议案十六同意119,150,7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反对0股,弃权2,085,006股。 议案十七同意119,150,7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反对0股,弃权2,085,006股。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田予 经办律师: 王江涛 经办律师: 赵力峰 201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