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 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 表决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二楼会议室。 4.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 年11月16 日上午9:30。 5. 主持人:杜克荣董事长 6.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98,337,3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3.62%。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免去罗智扬独立董事的议案》; (98,337,34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审议《关于提名侯欣一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98,337,34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公告)。 (98,337,34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五、律师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谢孟晖律师、张宇律师出席,并由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