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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茂科技(000836)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8-19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 交易内容: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长飞鑫茂光缆有限公司与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位于2西青区杨柳青镇盛达道 2号的厂房用于光缆生产场地,租赁面积21832.57m,租赁期限106个月,租赁金额总计4165.65万元。
    ● 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房屋租赁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房屋租赁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房屋租赁交易已经公司 2010年8月1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长飞鑫茂光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鑫光缆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茂集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位于西青区杨柳青镇盛达道2号的厂房用于光缆生产场地,租赁面积
    221832.57m,租赁期限106个月,租金每天每平米0.6元,即每月租金392986.26元,租赁期内租金总额4165.65万元。
    目前该厂房由鑫茂集团投资建设,其土地房产权证正由项目报建方天津市柳晨设施管理开发有限公司协助鑫茂集团办理过程中。
    鉴于本公司控股股东鑫茂集团为上述厂房投资建设方,项目报建方天津市柳晨设施管理开发有限公司已同意鑫茂集团与长鑫光缆公司作为权利双方签署租赁协议,并履行权利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本次房屋租赁构成关联交易。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0年8月18日在公司本部召开,关联董事杜克荣、唐晓峰、杜娟回避表决;董事胡辉因公出差委托董事卜冬梅代为表决;独立董事罗智扬因故未出席。与会董事经过认真审议,全票通过上述关联租
    赁议案。对此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此次关联交易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同意此次关联租赁交易。
    本次关联租赁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方暨关联方情况介绍
    关联人名称: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占公司股本30.11%
    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6号
    企业类型:民营企业
    法定代表人:杜克荣
    注册资本:22300万元
    公司主营业务:科技投资等
    公司实际控制人:杜克荣
    公司近三年经营状况良好,2009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397.80万元、净利润为2906.59万元,净资产为3.49亿元。
    公司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2本次租赁的房屋位于西青区杨柳青镇盛达道2号,租赁建筑面积21832.57m。 四、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与关联方房屋租赁的价格参考了周边西青区中北镇工业区及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国际工业城厂房0.55-0.6元每天每平米的租金标准,同时考虑本次租用的光缆厂厂房为定向建设,厂房建设标准较高等因素,经双方协商确定,实行市场定价,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五、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交易双方:长鑫光缆公司(承租方)、鑫茂集团(出租方)
    2交易标的:租赁厂房位于西青区杨柳青镇盛达道2号,建筑面积21832.57 m。
    租赁用途:长鑫光缆公司用于光缆生产场地。
    租赁期限:租期整体期限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共106个
    月。每三年续签合同,共分四期,第一期合同租赁期限为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租赁费及支付方式:自2010年10 月1日起至2019 年7月12日止,房屋租金为
    每天每平方米0.6元整,即每月应交租金392986.26元整。租金按月交付,于每月5日前支付。
    协议生效条件: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六、关联交易目的及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租赁的厂房为鑫茂集团为长鑫光缆厂定向投资建设的,主要用于光缆生产基地。采取本次租赁模式一方面是为了抢抓光通信市场发展机遇,缩短上市公司光缆厂从筹备到投产的时间,另一方面也可有效缓解上市公司的投资资金压力,以保证光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本年度以及未来相关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七、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年初至披露日本公司与鑫茂集团未发生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此次关联交易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同意进行上述关联租赁交易。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房屋租赁协议
    3、 独立董事意见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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