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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控股(000828)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7-15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东莞控股”)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7月9日在东莞市东城区莞樟大道55号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会董事7名,实际到会董事7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一、以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莞深高速管理中心的议案》
    1、同意公司以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0]第119号)为依据,以评估值15718.26万元人民币收购东莞市新远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属下的莞深高速公路管理中心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土地使用权等资产)。
    2、同意公司与东莞市新远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莞深高速管理中心资产收购协议》。
    3、公司董事长尹锦容、副董事长王启波先生同时也分别是东莞市新远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因此尹锦容、王启波先生构成关联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超过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达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因此上述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通知另行发布。
    5、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请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资产收购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0-028)
    二、以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的议案》
    1、同意公司与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共同筹建东莞市松山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管理部门最后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下简称“松山湖小额贷款公司”)。
    2、同意公司出资4000万元人民币,持有松山湖小额贷款公司20%的股权。
    3、同意公司与其他发起人共同签署的关于筹建松山湖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高层人员所持股份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
    1、同意将《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高层人员所持股份变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的管理。”
    修改为: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的管理。”
    2、同意将《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高层人员所持股份变动管理办法》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修改为: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
    个月内又买入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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