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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控股(000828)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7-15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本公司于2010年7月9日与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松山湖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他6名自然人签署《发起人协议书》,决定共同筹建东莞市松山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下称“松山湖小额贷款公司”)。松山湖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其中本公司与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分别出资4000万元人民币,各占股本总额的20%。
    上述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已经2010年7月9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共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投资金额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42%,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0.85%,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筹建的松山湖小额贷款公司为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开业经营尚需要取得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的核准。
    二、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根据已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本次参与筹建松山湖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共包括本公司及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9个出资人。各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南路旗峰新村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巧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2100万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41900000065839
    经营范围:园林绿化、绿化维护、环卫保洁服务;河道、市政排水管道清疏、维护服务;市政设施维护服务;园林工程规划、设计等。
    公司产权及控制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巧华(出资1764万元,占总股本的84%)。
    3、东莞市松山湖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大厦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陈建枝
    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0万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419001101198
    经营范围: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投资。
    公司产权及控制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东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40000万元,占总股本的100%)。
    4、其他自然人
    包括麦丽娥、张淑文、叶初发、赖以明(户籍均为广东东莞市)及陈任棠(户籍为广西岑溪市)、简坚辉(户籍为广东深圳市)等6人,以上各自然人均为境内居民,未取得其他国家居住权。
    参与本次筹建松山湖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中,除本公司与东莞市松山湖控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东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属于一致行动人外,其他发起人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出资方式:各发起人全部以以现金方式出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
    2、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东莞市松山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正式名称以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公司名称为准。
    (2)公司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全部由发起人认缴出资。
    (3)前5名发起人认购股份情况:
    本公司认购4000万元人民币,占股本总额的20%;
    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认购4000万元人民币,占股本总额的20%;
    麦丽娥认购2000万元人民币,占股本总额的10%;
    张淑文认购2000万元人民币,占股本总额的10%;
    叶初发认购2000万元人民币,占股本总额的10%。
    (4)公司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及其他经批准的业务。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四、《发起人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投资金额:松山湖小额贷款公司本次发行2亿股(人民币2亿元整),各发起人全部以现金出资。其中东莞控股认购4000万股,出资4000万元人民币。
    2、发起人(股东)权利:各发起人在松山湖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成为股东,按各自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并以其入股金额为限对松山湖小额贷款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股权认购资金支付方式:各发起人应于《发起人协议书》生效并经监管部门(即: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批准之后的15天内,
    以货币资金按其认缴的金额一次性划入筹建工作领导小组指定银行
    的验资账户。
    3、股份转让:松山湖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松山湖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两年内不得转让。
    4、生效条件:经发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与盖章后生效。 
    5、违约条款:
    对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松山湖小额贷款公司不能成立或使其利益受到损害的,该发起人应对松山湖小额贷款公司和其他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
    发起人未能按照《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及时、足额地缴纳出资的,除向松山湖小额贷款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计算方式为:每迟延一日,每日以不足出资额部分的万分之二向其他发起人支付违约金。
    五、对外投资目的、存在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1、投资目的:继续实施“立足基础设施行业,实施有限多元化”的发展战略,在收购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股权、收购东莞信托有限公司6%股权、参股东莞市长安村镇银行(持股比例5%)的基础上,进一步向金融行业拓展。
    2、相关影响:本次对外投资,是公司在金融行业投资的又一次探索,符合公司既定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3、存在风险:
    1)经营风险: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因此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本公司将按照持股比例派驻董事(及或监事)
    进入董事会(及或监事会),督促松山湖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并按照风险分散的原则开展贷款业务,防止贷款过度集中。
    2)审批风险:由于本次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经营需要取得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的核准,因而存在因监管部门不批准导致松山湖小额贷款公司不能设立的风险。
    六、其他
    本公司将持续披露以上对外投资事项的有关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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