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康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康卫”)于2010 年7 月15日收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0]沙法民初字第03964 号)、《民事裁定书》([2010]沙法民初字第3964 号)等以及民事诉状一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仲裁受理机构名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本次诉讼、仲裁有关文书的签署日期:民事诉状2010年6月21日,民事裁定书2010年7月8日,举证通知书2010年7月14日,传票、应诉通知书2010年7月15日。 向重庆康卫送达诉状等材料的时间:2010年7月15日 案件审理时间:2010年8月17日 二、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市阳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歇马街二巷3-1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春 委托代理人:徐海仁、张磊,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波,男,1971年7月20 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538 号,身份证号51300119710720083X 委托代理人:徐海仁、张磊,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康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西路101号燕渝苑B 栋7-5 法定代表人:邓和平 2.诉讼请求: ①撤销重庆康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增资扩股及股份变动的股东会决议; 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纠纷原因 为尽快推进胃病疫苗产业化,重庆康卫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引进战略投资者,并于2009 年7 月1 日第九次股东会通过了同意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决定、2009年10月26日第十次股东会通过了《重庆康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开引进战略投资者说明书(修订稿)》、2010年4月12日第十一次股东会通过了授权重庆康卫与战略投资者签署增资扩股协议的决定、2010 年6 月29 日第十二次股东会通过了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决议。 阳春公司认为引进战略投资者,由战略投资者增资,损害了其在公司增资扩股时享有的优先权。此外,战略投资者河北华安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华安”)与重庆康卫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之后,在规定时间内仅到位资金1.03亿,余款0.47亿逾期五日才陆续全部到位,按照《增资扩股协议书》的约定,重庆康卫应终止协议,但重庆康卫并未行使该权利,而且正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阳春公司认为上述事实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但占公司股份95.05%的股东不同意终止协议,认为战略投资者河北华安逾期五日将全部款项到位未对履行增资扩股协议构成实质性影响,协议应当继续履行。 4、重庆康卫与岳阳兴长关系 重庆康卫为岳阳兴长控股子公司,目前,岳阳兴长持有重庆康卫股份2330万元,占比57.63%,为重庆康卫第一大股东。2009年7月1 日,经重庆康卫第九次股东会决定引进战略投资者,并于2010年4月14日与河北华安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书》,本次增资完成并实施附加条件后,重庆康卫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河北华安 3,886.01 32.96 2 岳阳兴长 3,730.00 31.64 3 第三军医大学 1130.00 9.58 4 阳春公司 31.10 0.26 5 自然人股东 3012.30 25.56 合计 11,789.41 100.00 三、裁决情况 阳春公司于2010年7月1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暂停被告重庆康卫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作出(2010)沙法民初字第39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重庆康卫暂停履行增资扩股,不得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重庆康卫引进战略投资者工作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使重庆康卫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工作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影响胃病疫苗产业化进程,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 一0 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