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锦化氯碱”)于2010年3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网站上披露了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0-017)的第十八项关于辽宁宏程塑料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程公司”)诉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化集团”)、本公司担保追索权纠纷案、第十九项关于宏程公司诉锦化集团、本公司担保追索权纠纷案。 二、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述两宗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现分别披露如下: (一)第十八项关于宏程公司诉锦化集团、本公司担保追索权纠纷案本案经审理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0]辽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锦化氯碱管理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锦化氯碱破产财产范围内偿还宏程公司人民币40,000,000元;二、锦化集团、葫芦岛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800元,由被告锦化氯碱管理人在锦化氯碱破产财产范围内承担,被告锦化集团、葫芦岛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第十九项关于宏程公司诉锦化集团、本公司担保追索权纠纷案 本案经审理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0]辽民三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锦化氯碱管理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锦化氯碱破产财产范围内偿还宏程公司人民币42,210,972.37元;二、锦化集团、葫芦岛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855元,由被告锦化氯碱管理人在锦化氯碱破产财产范围内承担,被告锦化集团、葫芦岛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外,至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上述判决,当事人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上述判决尚在上诉期内,相关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 五、风险提示 公司管理人将根据有关案件的审理过程对公司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进行持续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