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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锦化(000818)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7-13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锦化氯碱”)于2010年3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网站上披露了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0-017)的第三项关于锦化氯碱与宏运集团葫芦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纠纷案。
    二、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2010年7月9日,公司收到上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现披露如下:
    本案经审理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9]辽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辽宁宏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款本金6000万元;二、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辽宁宏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回报款1375万元(自2007年3月3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以本金6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每半年期按7.5%投资回报率计算,扣除已支付的425万元);三、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辽宁宏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利息(以本金6000万元为基数)自2009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上述款项如逾期给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驳回辽宁宏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800元,由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承担,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外,至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上述判决,当事人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上述判决尚在上诉期内,相关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
    五、风险提示
    公司管理人将根据有关案件的审理过程对公司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进行持续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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