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逾期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0年3月1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公司为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实际为5000万元担保和为葫芦岛锦化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实际为2000万元担保的逾期情况(详见公告编号:2010-010)。 2010年4月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就上述贷款分别起诉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葫芦岛锦化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公司的案件进展情况: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和葫芦岛锦化进出口有限公司限期清偿各自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贷款,公司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至本公告日,上述两被担保人仍未偿还相应贷款。鉴于以上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将为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公司已于2010年3月19日被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待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通过后,公司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对上述贷款形成的债务履行清偿责任。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