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控股股东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管理人于2010年6月7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来的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葫民二破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裁定:申请人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成立,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受理申请人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管理人。 管理人将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零一零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