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近日接到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来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立一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达的(2010)辽立一保字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回执》,获知:因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与被申请人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轮候冻结被申请人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公司法人股6000万股,冻结期限自实施正式司法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二年。 截止本公告日,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全部190,126,969 股国有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92%,均已被正式司法冻结。 特此公告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