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6月台11日在北京西单民丰胡同31号中水大厦6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会议召集人为本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刘身利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189,154,4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1%。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1.会议以同意189,154,4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批准了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会议以同意189,154,4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批准了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会议以同意189,154,4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批准了公司2009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于宏志、阿檀林 3.结论性意见:中水渔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