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明发轮”运输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1、经协商,本公司与舟山海宝运输公司签订了《船舶转让合同》,本公司拟将拥有的机器设备“明发”轮以人民币玖佰伍拾万元(950万元)整的价格出售给舟山海宝运输公司。受让方舟山海宝运输公司是我公司的关联股东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此本次交易属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次交易合同的签署日期为2010年1月10日。 2.本次交易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企业为舟山海宝运输公司,成立于1993年8月;企业性质:国有企业;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平阳浦;法定代表人:倪利江;注册资本:2500万元人民币;营业执照注册号:3309001000669;主营业务:远洋货物运输、仓储。该公司为本公司股东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交易对方企业为本公司股东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交易对方公司与本公司发生远洋货物运输业务。 3.交易对方企业截止2009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12673万元人民币;总负债9973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2700万元人民币。2009年度营业收入为207万元人民币;净利润-28.6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 (1)本公司本次出售的资产为“明发”轮冷藏船,该船为本公司固定资产,该资产为本公司所有,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该资产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平阳浦(本公司舟山分公司)。 (2)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明发”轮运输船的帐面原值为26,162,936.97元,已计提的折旧16,135,273.45元,帐面净值10,027,663.52元,评估净值:10,394,100.00元。 2.本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北京六合正旭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拟出售的“明发”轮冷藏船进行了评估。 3.本公司本次出售的资产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的成交金额为950万元人民币,交易价格是以评估净值 为基础,与受让方协商而议定的出售价格。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成交金额:950万元人民币;支付方式为现金一次性全额汇款支付;协议生效的条件是:本公司收到全部转让船价款,并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合同生效。 2.交易定价依据是:以评估计净值为基准,交易双方协商议定交易价格。 3.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交付以船只交付时状态为准,合同生效后2日内完成交接工作。 六、涉及收购、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出售资产的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七、收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本次出售资产的主要原因是:本公司没有运营运输船的资质,自2002年10月以来一直是将此船租赁给舟山海宝运输公司,租赁期至2010年2月到期。由于目前受金融危机影响形势下,运输行业低迷,租船市场不旺,公司只能以亏损为代价出租“明发”轮运输船,而公司自己承办运输业务一是办理运营运输船的资质需要较高的成本,二是在目前市场低迷的形势下也存在较大的亏损风险,为此公司董事会决定将“明发”轮运输船出售给舟山海宝运输公司。 2、本次出售资产预计获得的损益为-527,662.52元人民币,本次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3、本次交易的付款方式是一次性款到交货,不存在款项收回的风 险。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此项出售资产的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决议前经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公司独立董事为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公司出售“明发”轮运输船是根据本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做出的决定,出售价格是以评估净值为基础,与受让方协商议定的出售价格,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此出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在决策中由于涉及关联交易,本公司关联董事吴高潮先生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十、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船舶转让合同。 4.评估报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