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执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为“浦发行”)诉本公司标的为4500万元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7年7月18日以(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本公司败诉。致使本公司对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向浦发行借款4500万元 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案冻结了本公司全部房产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2008年1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公司银行存款238万元,依法清偿本公司对浦发行的债务(详见本公司2008年年报)。 2009年12月29日,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深中法执字第535-3号民事裁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将本公司所有的两处房产以公开拍卖方式强制转让,拍卖收入3010万元依法清偿本公司对浦发行的债务(详见本公司2010年1月25日公告)。 经与浦发行多次协商,2010年8月13日本公司就该诉讼案的执行与浦发行正式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按照协议,本公司在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债权人偿付剩余涉案本金1264.37万,协议即生效,债权人浦发行则同意免除本公司在该案涉及的利息、保全费和评估费等费用。 本公司积极筹措资金于2010年8月20日以电汇方式向浦发行付款清偿1264.37万元,该和解协议即于2010年8月20日正式生效。按照和解协议,本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按期足额付款的协议条款。浦发行已于8月24日书面确认收到该笔款项。该案涉及的利息、保全费和评估费等费用的免除尚需得到浦发行的确认。本诉讼案件是否最终完结,尚需得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 特此公告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