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0 年 12 月 3 日(星期五)上午 8:30 2、股权登记日:2010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五) 3、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武安市上洛阳村北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小招二楼会议 厅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李宝赞先生 6、会议会期:半天 7、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986,104,019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51.4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986,104,0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986,104,0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志勇、王臣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