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本次减持股份 减持时间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期间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 比例(%) 集中竞价交易 10月19-20日 89.658 0.03% 本溪钢铁(集团) 大宗交易 有限责任公司 其它方式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 份 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数(万 占总股本 股数(万 占总股本 股) 比例(%) 股)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257520 82.12% 257430. 82.09% 342 本溪钢铁(集 其中:无限售条件 53680 17.12% 53590.3 17.09% 团)有限责任 股份 42 公司 有限售条件 203840 65% 203750. 64.97% 股份 342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是否违反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是 否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0年10月19日、10月20日两个交易日合计减持已解除限售的“本钢板材”股份896580股,占比0.029%,减持价格为6.887-6.915元。减持前依据的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文件《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第五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而忽略了深圳交易所颁布的文件《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中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重大事项发生或决策过程中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减持”的规定;因本公司2010年第三季报告预约披露时间为2010年10月26日,控股股东在减持前、后没有与上市公司及时沟通,导致此次减持违反了上述规定,原因是对相关减持文件解读不够,今后一定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并对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 2、本减持是否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及其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收购报告书》等文件中所做出的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 √ 是 否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