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动提案。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10年9月17日上午9时,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辽宁省本溪市本钢宾馆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于天忱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0 年8 月24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香港商报》上。 2、出席会议股东共32人,代表股份2,661,527,250股,占公司总股份84.87 %。 控股股东 1人,代表股份25.752亿股,占公司总股份82.12%; 股股东 6 人,代表股份2,589,646,305股,占公司A股总数94.65%; B股股东 26人,代表股份71,880,945 股,占公司B股总数17.97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投票表决通过了《关于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议案》。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对该项议案回避了表决。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6,056,3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99.6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弃权270,8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0.31% (2)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1,610,083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99.62%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弃权270,862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38 %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高国富、陈静茹。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关于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