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九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2009 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获2010 年6 月3 日召开的200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2009 年度派息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136,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现金人民币0.3 元(含税)。扣税后,A 股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实际每10 股派现金人民币0.27 元;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实际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0.27 元,其他B 股股东未代扣代缴。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B 股现金股息以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2010 年6月4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的中间价(1 港币=0.8766 人民币)折合港币兑付。 二、股权登记日及除息日 1.A 股股权登记日为2010 年7 月20 日(T 日),除息日为2010 年7 月21 日(T+1 日); 2.B 股最后交易日为2010 年7 月20 日(T 日),除息日为2010 年7 月21 日(T+1 日),B 股股权登记日为2010 年7 月23 日(T+3 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1.截止2010 年7 月20 日(T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 股股东; 2.截止2010 年7 月23 日(T+3 日)(最后交易日2010 年7 月2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 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方法 1.A 股股息于2010 年7 月21 日(T+1 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直接划至其资金账户; 2.B 股股息于2010 年7 月23(T+3 日)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B股股东在2010年7月23日办理了股份转托管的,其股息仍在原托管证券商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3、有限售条件的流通A股(含高管锁定股份)股息由本公司派发。 五、股份变动情况 无 六、非居民企业完税证明等办理事宜 股和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最晚于 2010 年8 月10 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证券部。 如果B 股有关股东向本公司提交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其为居民企业的税务证明,或向本公司提供中国税务机关批复的享受协定待遇或其他免税等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本公司将按照提供的税务文书和相关认定文件重新计算应派发红利金额,请最晚于2010 年7 月30 日前(含当日)提供。本公司协助向主管税务机关就已征税款和应纳税款的差额申请退税并做相应补发。由此给股东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并恳请理解。 七、联系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414-7828360、0414-7828980 传真:0414-7827004 联系地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路16号 联系人:张吉臣、陈立文 八、备查文件 1、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1: 股东信息 中文(如有)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应缴纳股息所得税情况 证券账户号码 付息股权登记日持股数(股)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