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0年9月16日,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已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定于2010年10月12日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两种表决形式召开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0年9月19日,公司董事会收到了现第一大股东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有限公司提交的书面函件: 提议增加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提案内容为:提名朱丽梅女士为公司新任独立董事候选人,作为新增的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提名人声明见附件一;候选人声明见附件二)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33,850,06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4.29%,其提出增加临时提案的申请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且其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议事项,因此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董事会审议同意:提名朱丽梅女士为公司新任独立董事候选人,作为新增的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朱丽梅女士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当选除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外,还须报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资格审查)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除增加上述议案外,其他事项不变,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特此公告!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9月21日 附件一: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就提名朱丽梅女士为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为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包括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在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任职超过六年; 十一、被提名人已经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十二、被提名人当选后,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十三、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提名人: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附件二: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朱丽梅,作为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朱丽梅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朱丽梅